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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

发布日期:2015-08-03 13:52 作者:黎明重工
导读:第二十三条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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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一)鼓励对粉煤灰进行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包括支持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支持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   附件《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五)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一致。根据《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对粉煤灰堆放、运输,处置和利用规定进一步细化。如“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等。

第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要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和企业界限,发展横向联合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积极推行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经营形式。排灰、用灰和运灰单位,应按照公平、合理、互利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依法签订供用灰合同。第二十一条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令第19号公布《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综合管理、鼓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5章28条,自年3月1日起施行。年原国家经贸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4号)予以废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第十三条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对质量、技术的监督检查。

3.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目前,粉煤灰在建筑工程中作为混凝土、砂浆的掺合料使用;在建材工业中作为原料生产粉煤灰砖、墙板、陶粒等新型墙体材料;在道路工程中作路面基层材料等领域的技术及应用已经十分成熟。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粉煤灰生产建材产品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年产1亿块以上的生产线成为主导发展方向。高铝粉煤灰制氧化铝技术列入“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产。四是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发生了调整。《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国家管理体制经历了两次机构改革,联合发布的六个部门中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撤销以及电力体制改革成立了五大电力公司,地方主管部门不明确,导致分级管理无法落实,造成了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在管理效力上有所削弱,需进一步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中的职责,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堆场(库)中的粉煤灰应按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七条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4号)同时废止。(二)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第十七条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从投资政策、建设资金上给予支持。第十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减免税优惠,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决定税收减免。

版权所有©-法律搜索网EMAIL:[email protected]/**/京号京公网安备号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在核定距离取灰点合理运距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厂;已建的实心粘土砖瓦厂等建材生产企业,以及筑路(路堤)、筑坝、筑港、回填等工程凡有条件利用的,必须掺用粉煤灰。第十二条凡具备粉煤灰(包括制品)综合利用条件的建筑和道路工程,其设计部门必须将充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纳入设计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应确保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保证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治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336*280,创建于*/varcpro_id='u';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排放粉煤灰的燃煤电厂(包括公用电厂和自备电厂),储运和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包括科研、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单位)。第十七条各地对已有的优惠政策要进行清理,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各项资金要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第十八条各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直接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排灰、用灰、运灰、设计和科研单位与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包括炉底渣)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工程(包括筑坝、筑港、桥梁、地下工程和水下工程等)、筑路、肥料生产、改良土壤、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煤矿塌陷区、海涂等)和其它产品制作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三)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情况。第九条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利用领域不断拓宽。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经历了“以储为主”—“储用结合”—“以用为主”三个发展阶段。目前,粉煤灰综合利用主要方式有生产水泥、混凝土及其他建材产品,在建筑工程、筑路、改良土壤、回填、生产生物复合肥,提取物质实现高值化利用等,涉及建材、建筑、冶金、化工、农业等多个领域,涌现出一批专业化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第十条排灰单位的灰渣处置(包括运输、装卸和利用等)可实行内部承包或向外委托承包。对在核定合理运距范围内的筑路、筑坝、筑港和回填等大用量直接利用粉煤灰的运输费用应视同灰渣处置,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给予用灰单位适当的装运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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