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新疆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第九条本办法实行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由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本办法下发后即向采矿权人发出《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采矿权人应按照《政府令》的规定,向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定并缴存保证金,具体缴存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权,仍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第三条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条向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未获得准予的,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人分阶段或者一次性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可以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保、监察、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矿山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的,其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返还?。
第四条缴存保证金的代理银行,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新疆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一)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申请时,一并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手续。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矿活动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存的备用资金。(一)采矿权申请报件汇签时,计算各矿山应缴存的保证金金额,作为采矿权申请审查内容之一,提请厅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审议。(二)不转让保证金(含利息)的,采矿权转让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履行应承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已缴存保证金按照《政府令》第十条办理。受让人应当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并缴存保证金。
(二)实行一次性治理,治理费用超过应缴存保证金总额50%的,可以提取已缴存保证金总额的40%新疆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提取保证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不同意提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多种矿种同时开采的,以主矿种计算;多种开采方式并存的,以其中最高系数计算。第二十一条因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开采砂石、粘土的,适用本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五条保证金的应缴额由具有采矿登记许可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确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5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新财建[]号)的规定,确定矿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元.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新疆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三)采矿权申请人根据《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到代理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缴存保证金;。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缴存程序。第六条保证金可以一次性缴存或者分期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缴存。其中10年(含10年)以下的,首次缴存金额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40%;10年以上的,首次缴存金额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30%;余额部分逐年平均缴存,并在采矿许可证届满前1年全部缴足。(二)未按照规定返还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
(一)转让已缴存的保证金(含利息)的,受让人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新疆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转让人和受让人凭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及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过户通知书》,到代理银行办理保证金过户手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新疆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情形。文库君已有近万本图书,还会不断收罗精品免费内容双手奉上,请及时续费哦!。第八条采矿权人未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或者经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通知代理银行将其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划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预算拨付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剩余部分,返还采矿权人。第十九条采矿权人未按照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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